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戴春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蘋、羅正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第一審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14萬6,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