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21號
PCDV,113,補,252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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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簡秀毓
被 告 王元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未依命補正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
間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72萬元,加計原告請
求給付租金1萬8000元及水電費1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3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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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