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4號
原 告 陸渼沂
訴訟代理人 陳昱名律師
被 告 張承幃
訴訟代理人 張明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
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932、391
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樓、37至57等單號地
下室2層停車位)【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
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98,170元,以此為
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建物總面積合計19
5平方公尺【計算式:105.67+5.76+(1667.06×4/80)=195,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43,150元
【計算式:98,170×195=19,143,1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