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86號
PCDV,113,補,1886,202501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陳柏松
陳柏傳
陳國連
陳國賓
被 告 江日榮
威騰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汶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主要目的
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
空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土地之價值核算,是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92,5
8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請求
返還面積1,652.895㎡(原告民國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請求
返還面積為500坪)×原告四人權利範圍(1/3+1/3+1/6+1/6)=12
,892,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1/1頁


參考資料
威騰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