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張義順
相 對 人 張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
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聲請人
所提之聲請狀在卷可參,復經本院電詢聲請人住所,亦據覆
以:我現在跟相對人同住新竹縣新豐鄉以照顧相對人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