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謝翰儀 邱志仁參 加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被 告 喻可欽 李 美 喻芊華關 係 人即被代位人 喻可雯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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