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788號
PCDV,113,司票,14788,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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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88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相 對 人 PARAS MARIA FLORENTINA PONTAOY(瑪麗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無條
件支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其中之肆萬壹仟
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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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