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06號
PCDV,113,司拍,506,2025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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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張碧卿


相 對 人 曹莉莉(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莉莉(已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
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曹莉莉已於民國113年4月21日死亡,此經本院
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
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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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