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174號
PCDV,113,司促,3717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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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吉薪即張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三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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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