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160號
PCDV,113,司促,34160,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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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6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宥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
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周宥均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5樓,惟未記載債務人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113年12月2日命
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補
正通知已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是債務人周宥均出生年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
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
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
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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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