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292號
PCDV,113,司促,30292,202501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家樺




債 務 人 林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肆
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