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詹士仲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禎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到
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惟未附調解紀錄
等資料供本院參酌,是無從證明相對人未依期履行調解內容
。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