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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