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19號
PCDV,112,訴,301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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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9號
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昶宏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陳寶蓮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銘宏
被 告 陳文貴
陸榮木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高啓航律師
被 告 張智強
李富麟
陳美華
盧明德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芷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宜樺律師
被 告 林芷柔

顏沛騰
顏沛濬


蕭金
李世綸
李心瑜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蕭英傳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

黃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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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