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告 蔡元傑
被 告 周凱倫
簡辭修
盧詠麟
柯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
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
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
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
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
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
判,是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14時3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