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聰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
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按。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萬4,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