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 告 雷承竣即古吉七張商行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被 告 趙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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