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29號
PCDV,111,訴,1529,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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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雷承竣古吉七張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趙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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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