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2號
PCDM,114,附民,16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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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林美雲
被 告 陳子鴻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2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
於114年1月16日宣判,尚無提起上訴,原告於114年1月22日
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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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