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鄭詩臻
被 告 蘇宏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
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詩臻雖以被告蘇宏民涉犯毀損案件為由,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並無原告所指之刑
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
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
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
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