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0號
PCDM,114,聲,2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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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及定刑,上開各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有
期徒刑7年11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
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7年8月2
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
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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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