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5號
PCDM,114,聲,26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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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修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修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竊盜、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
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4年4月確定,已於民國
110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55號)
,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92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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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