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朝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8月1日
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
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號1264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⑤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⑧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又⑪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審易字第2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⑫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2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號52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⑭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66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8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
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