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告 張名儀 年籍詳卷
被告 呂亭頴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2630號就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
2093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田世杰
通 譯 范毓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名儀
被 告 呂亭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自115 年3 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2 萬元(匯款至元大
銀行埔墘分行(代碼806 )、戶名張名儀、帳號0000000000
00 09 號),至完全清償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刑事113 年金訴字第2093號呂亭頴詐欺等案件願意原
諒被告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原告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被告應於115 年3 月30日前打
電話給原告陳報被告之行動電話號碼。
五、被告就原告上述銀行資料及行動電話號碼不得外洩給任何人
,否則被告應再負違約賠償金200 萬元給原告,且本院將依
職權告發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法定刑最高
為五年)。
原 告 張名儀
被 告 呂亭穎
上列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田世杰
法 官 許必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