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355號
PCDM,113,金訴,2355,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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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賢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被 告 吳鴻翔


選任辯護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4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
時宣判,惟因被告吳柏賢吳鴻翔與告訴人庭後成立調解,
調解條件為被告2人各願於114年2月21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
幣3萬5000元,而被告2人均請求從輕量刑,故為充分審酌被
告2人調解履行情況之犯後態度,以釐清本件宜否從輕量刑
,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爰延展宣示判決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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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