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鎮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
聲請併案審理,尚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
消,另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更新審
判程序,並通知公訴檢察官及傳喚被告、告訴人盧冠廷、方鈺萍
、沈雅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