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28號
PCDM,113,重訴,28,202501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鑾



選任辯護人 徐維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THAMMALAKSAMI PATRAPORN




選任辯護人 林志錡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NOPPITIKAC PIYAWAN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NOPPHITAK SUTTIDA




選任辯護人 嚴柏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THEPTHONG WUTTIDA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法律扶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 告 CHAIYAKHOT ANASSAYA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鑾、THAMMALAKSAMI PATRAPORN、NOPPITIKAC PIYAWAN、NOP
PHITAK SUTTIDA、THEPTHONG WUTTIDA、CHAIYAKHOT ANASSAYA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莊明鑾、THAMMALAKSAMI PATRAPORN、NOPPITIKA
C PIYAWAN、NOPPHITAK SUTTIDA、THEPTHONG WUTTIDA、CHA
IYAKHOT ANASSAYA(下稱被告等6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4日執行
羈押,並延長羈押1次。茲因被告等6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等6人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證
據可查,足認被告等6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衡酌被告等6人所涉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名為死
刑、無期徒刑,係屬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乃基本人性,被告等6人甫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0年
4月不等之刑期(目前判決尚未確定),刑期非輕,堪認被
告等6人逃匿以規避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等6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THAMMALAKSAMI PAT
RAPORN、NOPPITIKAC PIYAWAN、NOPPHITAK SUTTIDA、THEPT
HONG WUTTIDA、CHAIYAKHOT ANASSAYA係泰國籍,在臺灣無
固定住居所,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案雖已為一審判
決,然為確保上訴審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到
案執行,並審酌被告等6人本案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之嚴重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等6人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後,本院認被告等6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
,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取代
之,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等6人應自114年2
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