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貴晟
選任辯護人 何彥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5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貴晟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被告梁貴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
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
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
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有2種
以上毒品未遂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羈
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金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
14年1月10日起開始執行上開刑期,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丑字第4518號、第4518之1號執行指揮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檢表等在卷可稽。準此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0日)
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