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16號
PCDM,113,訴,91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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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8159、76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①被告盧德誌前因細故與告訴人江尚軒而生
嫌隙,詎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17時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停車格前,以膠條敲打告訴人
所有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
車輛前、後擋風玻璃破裂,被告盧德誌並於上開車輛引擎蓋
上噴漆「抓耙子」之字樣,足生損害於告訴人。②被告陳資
源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2年10月11日16時2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停車格前,以腳踹告訴人上開車輛之駕駛
座車門,致該車輛駕駛座車門凹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
認被告盧德誌陳資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盧德誌陳資源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盧德誌陳資源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該
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江尚軒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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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