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00號
PCDM,113,訴,900,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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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源陸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0
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源陸撤銷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吳源陸因犯強盜等案件,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經本院
移審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等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
同日羈押之。茲因被告於114 年1 月6 日起,另因毒品案件移監
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
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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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