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86號
PCDM,113,訴,1086,20250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許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26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具保許月娥因被告陳浩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於
民國113年5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憑。茲因本院於114年1月9日傳喚被
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
院拘提無著,有本院114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
到單、拘票及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參。又被告無在監、在
押之情事,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佐。
(二)本院另依具保人陳報之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
告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
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並非在監、在押等節,亦有本
院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文件在卷可證,顯見
被告已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