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成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繕漏載之處,逕更正補充如本
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家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
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
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
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3388號卷)
,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
號3、5所示之罪曾合併宣告罰金刑,故本裁定無須另就併科
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經本院檢送聲請書 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 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表示: 希望能夠從輕量刑,給予受刑人一個機會重新向上等語,此 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狀、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罪日期 109.3.31 109.4.11 108年6.7月間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10號、139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1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03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 判決日 期 110/11/05 111/05/26 111/11/22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16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12/15 111/07/06 112/04/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9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45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2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1.編號1-3經臺灣高院112年聲字第14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2.編號1-5經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9.4.21至109年4月22日 109.4.3 109年4月13日至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73號、2473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09號、421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399、41379號、110年度偵字第8496、13780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6號 判決日 期 111/02/09 112/04/27 113/03/28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4/28 112/06/01 113/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45號 編號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3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52號。 編號1-5經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