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905號
PCDM,113,聲,3905,20250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5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諺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
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
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
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
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
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
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
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
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及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
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
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4頁)在卷可憑,故依
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
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
69、102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
(即111年2月12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曾經各裁判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所示,是本院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如附表所示6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0年9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
和(即有期徒刑20年3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
、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
再衡以其各次犯行均曾因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大幅折讓
刑期,倘若再度予大幅折讓,其犯罪成本顯然過低(例如所
犯60罪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計算,實際每罪僅餘有
期徒刑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2月)等情,暨經本院函詢關於
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提出,且迄今仍未
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 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如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諭知,併此敘明。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 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 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 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至4月間某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6日) 109年5月23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等案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1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69、10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號 110年度訴字第982、983號 判決日期 110/12/23 111/03/31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69、10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號 110年度訴字第982、9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12 111/05/07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57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7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共6次,聲請書誤載為3次) 有期徒刑1年 (共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4日至109年5月31日間(聲請書誤載為109年5月30日)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80號等案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11/08/18 111/08/25 112/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0 111/10/05 112/03/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社勞)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9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4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0月(1次) 有期徒刑7月(5次)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30日、109年6月6日、109年6月3日、 109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號等案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32號 判決日期 112/02/10 111/01/24 112/10/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5 112/06/14 112/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3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60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3日 109年5月26日、109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4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75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2/11/10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13 113/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3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5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