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5841號
PCDM,113,簡,584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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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宜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9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宜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葉淑娟」署押共玖枚(含簽名伍枚、指印肆
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宜君前因另涉詐欺等案件遭通緝,詎其為圖掩飾其另案通
緝之身分,竟於民國113年4月24日21時55分許,為警在新北
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查訪治安顧慮場所而於該址查扣
若干毒品時,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
,冒用其胞姊「葉淑娟」之身分,向員警表示其為葉淑娟本
人,而於同日23時53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德派出所內,冒用「葉淑娟」之名義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號
所示文件上偽造「葉淑娟」之簽名及指印,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文件,足以表彰同意接受警方採尿之特定意思,葉宜君
於簽署完上開文件後並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均
足以生損害於葉淑娟本人及警察、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
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宜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
即被害葉淑娟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
三重分局113年4月25日上午1時12分調查筆錄、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文件上偽簽「葉淑娟」署名及按捺指印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已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其餘如於附表編號1、3所示文件上偽簽「葉淑娟」之簽
名及按捺指印之所為,僅係作為受詢問人及受檢人人格同一
性之證明,並無製作文書或為意思表示之意,故均係犯刑法
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及按捺指印之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尚有誤會)。
 ㈡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各文件上,多次偽簽「葉淑
」姓名、按捺指印之舉動,係於同一刑事案件中,欲達同一
規避通緝刑責目的之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
意所為,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㈢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掩飾另案通緝身分
,冒用其胞姐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造成無辜親人訟累及偵查
犯罪機關對於犯罪追訴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
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葉淑娟」署押共9枚(含簽名5枚、指印 4枚),均係被告所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之。至被告 偽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業據被告持以 行使而交付警員收執,已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或位置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卷頁出處 署押性質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4月25日上午1時12分調查筆錄 應告知事項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7頁 偽造署押 受詢問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10頁 偽造署押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本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偵卷第19頁 偽造私文書 受採尿人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37頁 3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受檢人(簽名捺印)欄 「葉淑娟」簽名1枚 「葉淑娟」指印1枚 偵卷第39頁 偽造署押 總計 偽造「葉淑娟」簽名5枚、指印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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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