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5561號
PCDM,113,簡,5561,20250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仁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續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所載「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應更正為「使陳泳睿心生畏懼」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與告訴人陳泳睿
父子,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庭成
員關係無訛。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
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此部分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
告係出於恐嚇之單一決意,於密接之犯罪時間,接續恐嚇告
訴人,使其心生畏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是就上開恐嚇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甲○○未能自我克制情緒並尊重他人,而以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語恫嚇告訴人,造成
告訴人不安與恐懼,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
之原諒,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
庭生活狀況(見112年度偵字第23696號偵查卷第4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續字第460號  被   告 甲○○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街00號2樓            居臺中市○○區○○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陳泳睿之父,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雙方於112年4月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5樓甲○○斯時住處生有爭執,甲○○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向陳泳睿恫稱:「你想要活吼,就活,你想要吃獨食啊 ,我絕對讓你吃不了啦」、「陳宥恩這是我最後一次提醒 你,下回我再回來了吼,可能我們不一定在一起,你可以先 告,好,告我,打到你吼,腿手斷了厚!!你要記得是我打 你了、「繼續告,官司打大一點不好?我希望你官司越打 越大越好,你能不能活到明天我不知道了」、「你想不想活 ,隨你便」、「判下來那一天,我跟你講啊,永遠沒有明天 ,你想要吃獨食的話,我絕對讓你手腳都斷!」、「你有本 事把我弄走蛤,繼續弄,弄不走那一天蛤,我讓你走!好不 好,陳宥恩陳宥恩你聽懂蛤!」、「判決下來吼,第一天 我就把這腳踏車丟掉」、「你的朋友還在嗎?我現在想想, 你的朋友還在嗎?媽你個逼,我看到她打一頓!」等語,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泳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泳睿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案發錄音檔案、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邱舒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