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EOSUTIN SUWIT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KAEOSUTIN SUWIT NUROPI
KOPIK」應更正為「KAEOSUTIN SUWIT」。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KAEOSUTIN SU
WIT NUROPIK OPIK」,顯係「KAEOSUTIN SUWIT」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KAEOSUTIN SU
WIT」。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