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3277號
PCDM,113,審易,3277,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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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吉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振吉與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6樓鴻金寶麻吉廣場內之星光大道新莊旗艦KTV之負責人胡孟
雄因故發生糾紛,詎李振吉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4月7日2時22分許,持滅火器至上址店內,朝該店
之櫃檯及包廂噴灑,造成店內由店員即告訴人何乾元所管領
之櫃檯、營業器具及酒類商品瀰漫滅火器白色粉末,因外包
裝或外觀污損無法清理或混入白色粉末而不堪使用,足生損
害於何乾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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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