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1674號
PCDM,113,審交易,167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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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旺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旺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10時19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鶯歌
中山路往樹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鶯歌中山路與中山
路329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依照號誌行駛,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號
誌管制逕自闖紅燈直行,適逢告訴人林詠鑫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329巷往大湖路方向行駛而至
,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受有肩膀挫傷
合併旋轉肌肌腱部分撕裂、左手挫傷合併掌骨及肌腱受損、
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
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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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