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簡為勲
被 告 洪健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健一被訴對原告簡為勲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
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