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41號
PCDM,113,交附民,141,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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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簡為勲

被 告 洪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0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健一被訴對原告簡為勲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
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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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