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游承諺
劉宥婕
被 告 莫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3269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