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號
CHDV,114,補,12,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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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邱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被告黃郁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就被告曾匯茹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
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曾OO的住居址;或是②查報其他可
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車牌號碼、
工作公司及其地...等)。
四、查報離婚訴訟之案號、判決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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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