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珈昕 以上聲請人請求保全處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保全處分之原因事實、理由、欲保全之財產、必要性、證據、法條依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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