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2號
CHDV,114,司促,90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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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羅佩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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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