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2號
CHDV,113,重訴,82,202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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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怡琇
葉彥良


葉威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2,432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
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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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