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楊富閔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楊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3139元【計算式:96
萬9649元(詳如附表所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7萬3490元=104
萬3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原告陳報 被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 22.65 6123 2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2 10.43 6123 3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 108 6295 4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2 12 7270 約96萬9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