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46號
CHDV,113,補,94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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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 告 陳盛裕

陳建鈞

陳聖枝

陳浩正
陳契楨

陳存德

陳敏

陳正宏

陳瑩山

陳瑩瑜

陳郁宜

陳淑

陳群翔

陳麗容

陳國謀

陳建鈴
陳勇互

陳志嘉

陳子端

陳子軒

陳子能

陳子釗

陳寬進
謝志賢

被 告 陳中禮

錦雄

陳裕原

陳喬禹

陳正三

陳建全

李佾錩

賴李秀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被 告 陳耀堂

陳棋珍

陳棋玲

陳維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1864元【計
算式:1地號面積918.27㎡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07172/111000≒186萬1864元】,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被告陳盛裕應已亡
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
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
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
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
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
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
上物等現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
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
道路照片為佐。
⒊原告狀稱;希望將系爭1地號土地全部分歸原告,再由原告按
被告應有部分比例,以每坪1萬32元找補予被告等人。是請
說明如何得出以每坪1萬32元找補被告等人?其參考之依據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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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