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周明玉
周明慧
周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70萬3324元(占用面
積540.27㎡×1300元/㎡=70萬2351元+占用不得利按月495元×59天(
算至起訴前一日) /30天=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