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代 理 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
王律筑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或旁系姻親
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之證明文件,否則應提出收出養媒
合服務機構媒合收養之相關證明及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出具
之收出養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
第17條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