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83號
CHDV,112,家繼簡,83,202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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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黃國基
被 告 ○○○


○○○


○○○


○○○

○○○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被 告 ○○○

○○○

○○○

被 告
兼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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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