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承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承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承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8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8年度簡字第3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