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8號
CHDM,114,聲保,3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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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2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
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易字第4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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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